索 引 号: | 000550483/2023-00051 | 主题分类: | 政务信息 | 发布机构: | 泃阳镇 |
发文日期: | 2023-11-14 | 文 号: | 有 效 期: | 有 效 | |
名 称: | 三河市泃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泃罚决〔2023〕008号 |
三河市泃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泃罚决〔2023〕008号 | ||||
发布机构:泃阳镇 发布日期:2023-11-14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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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河市泃阳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姓 名:张** 身份证号:13022619******4053 住 址:河北省三河市泃阳镇北务村 根据 巡查发现 ,我镇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对你露天焚烧落叶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。现已查明,你于2023年10月27日在泃阳镇北务村东北自家门口露天焚烧落叶,焚烧过程中产生了烟尘,污染了大气环境。我镇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十七条: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,禁止露天焚烧秸秆、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。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(勘验)笔录、现场照片、询问笔录、张**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。我镇于 2023 年 10 月 31日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你陈述、申辩权、听证申请权后,在规定时间内,你未提出陈述、申辩和听证申请。现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》中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十一条第(一)项第(二)目之规定,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罚款伍佰元整。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河市支行,户名:三河市财政局国库股,账号:913000010007850030。逾期不缴纳罚款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三河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三河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也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,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罚没许可证编号:罚证字第06090040号
三河市泃阳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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